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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厂房建筑可靠性鉴定相关要求

作者:admin    发布时间:2024-09-02 10:37     浏览次数 :0


   什么情况下需要工业厂房检测鉴定:

  (1)建筑物大修前;

  (2)建筑物改造或增容、改建或扩建前;

  (3)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;

  (4)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;

  (5)遭受灾害或事故时;

  (6)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、损伤、变形时。


  什么情况下,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:

  (1)各种应急鉴定;

  (2)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;

  (3)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;

  (4)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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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什么情况下,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:

  (1)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;

  (2)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。


  什么情况下,应进行专项鉴定:

  (1)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;

  (2)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;

  (3)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;

  (4)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。


  鉴定对象可以是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;也可以是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。


 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,应根据该民用建筑的使用史、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,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。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,其目标使用年限不宜多于10年。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,其目标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的进行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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