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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可靠性鉴定的基本规定

作者:admin    发布时间:2022-08-26 17:06     浏览次数 :0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房屋可靠性鉴定的基本规定

——现场检查与检测质量控制措施——

  现场检查检测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。

  应根据与委托人(单位)共同确认的检测鉴定方案进行现场检查检测,做到应查尽查,不缺项漏项。

  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,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;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。

  应及时、准确记录检查检测的原始数据,不得随意涂改、杜撰,原始记录必须由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。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资料和数据。

  当发现检测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,应进行补充检测。

     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,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的局部损伤。修补后的结构或构件,应满足原结构或构件承载力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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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房屋可靠性鉴定的基本规定

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基本规定

1 在下列情况下,应进行可靠性鉴定

1)建筑物大修前;

2)建筑物改造或增容、改建或扩建前;

3)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;

4)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;

5)遭受灾害或事故时;

6)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严重的腐蚀、损伤、变形时。

2 在下列情况下,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

1)各种应急鉴定;

2)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;

3)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;

4)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。

3 在下列情况下,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

1)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规定;

2)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。

4 在下列情况下,应进行专项鉴定

1)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是;

2)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;

3)结构存在明显震动影响时;

4)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。

上述内容都是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

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,应按规定的鉴定程序进行。

1 委托

2 初步调查

3 确定鉴定目的、范围和内容

4 详细调查

5 安全性、使用性鉴定评级

5 可靠性评级

6 鉴定报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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