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22-09-20 16:31 浏览次数 :0
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,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在下列情况下,应进行可靠性鉴定:
(1)建筑物大修前;
(2)建筑物改造或增容、改建或扩建前;
(3)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;
(4)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;
(5)遭受灾害或事故时;
(6)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、损伤、变形时。
2 在下列情况下,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:
(1)各种应急鉴定;
(2)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;
(3)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;
(4)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。
3 在下列情况下,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:
(1)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;
(2)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。
4 在下列情况下,应进行专项鉴定:
(1)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;
(2)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;
(3)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;
(4)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。
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
1 适用范围及相关术语。
2 鉴定类别、程序及工作内容。
3 民用建筑安全性、正常使用性、可靠性和适修性的分级标准。
4 构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。
5 子单元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。
6 鉴定单元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。
7 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和适修性评估。
8 已有结构荷载标准值和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的确定。
9 地基基础承载能力、变形及稳定性的评定。
10 混凝土结构构件承载能力和构造等级的评定,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、侧向位移及裂缝宽度的评定。
11 钢结构构件(含连接)承载能力的评定和构造安全性评定,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、变形及锈蚀的评定。
12 砌体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等级和构造的安全性评定,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。
13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、正常使用性和可靠性评定原则和方法。
鉴定对象可以是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;也可以是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。
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,应根据该民用建筑的使用史、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,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。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,其目标使用年限不宜多于10
年。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,其目标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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